李大坤:本会依法受理(2025)烟仲字第342号申请人烟台纽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大坤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王永健组成仲裁庭于2025年9月12日10时30分在本会国际仲裁院黄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李大坤:本会依法受理(2025)烟仲字第342号申请人烟台纽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大坤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王永健组成仲裁庭于2025年9月12日10时30分在本会国际仲裁院黄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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