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刊登于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的(2024)黑0502民初1254号原告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昊追偿权纠纷一案,其中“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吴昊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吴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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