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的(2024)黑0502民初2304号原告吴秀凤与被告刘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娜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的(2024)黑0502民初2304号原告吴秀凤与被告刘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娜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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