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5年5月8日刊登于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的(2025)黑0502民初311号原告杭州中成哆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维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其中“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孙维荣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孙维荣负担。自公告之自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5月8日刊登于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的(2025)黑0502民初311号原告杭州中成哆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维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其中“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孙维荣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孙维荣负担。自公告之自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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