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刊登于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的(2024)黑0502民初2335号原告高雁与被告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中“案件受理费10980元,由刘艳伟负担9864元、由高雁负担1116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0980元,由刘艳伟负担9864元、由高雁负担1116元。自公告之自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刊登于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的(2024)黑0502民初2335号原告高雁与被告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中“案件受理费10980元,由刘艳伟负担9864元、由高雁负担1116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0980元,由刘艳伟负担9864元、由高雁负担1116元。自公告之自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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