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0500劳鉴〔2025〕00742号
被鉴定人:姜学明,身份证号:42052619851023****
用人单位:湖北苏曲建设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腰部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4月4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鄂0500劳鉴〔2025〕00742号
被鉴定人:姜学明,身份证号:42052619851023****
用人单位:湖北苏曲建设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腰部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4月4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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