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25)浙72民特493号  申请人舟山弘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江海直达66”轮的船舶所有权人。2025年3月29日,“江海直达66”轮与“宁远北仑”轮在浙江宁波洋小猫岛东北1海里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宁远北仑”轮受损,“江海直达66”轮连同船载货物沉没。“江海直达66”轮为中国籍船舶,总吨位为8470总吨,船籍港为舟山,该轮从事的是国内沿海运输,事故航次系国内沿海运输。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就上述触碰事故所致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748995特别提款权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舟山弘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法治日报》连续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曾少坤,联系电话:0574-89285151,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  2025年7月22日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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