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5067号
马嘉浩、王瑞: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前峰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嘉浩、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67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86.81元(以人民币46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6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