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金松:本院受理原告朱素纯与被告钟金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钟金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素纯支付12019元及逾期利息(以12019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钟金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钟金松负担(已由原告代垫,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