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更正

刊登于本网于2024年6月16日(2025)宁0104民初6702号原告马彩萍与被告杨波、李鹏飞、第三人姜利乔、宁夏悦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中,正文:“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更正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更正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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