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祝宁毅:本院受理原告蔡志聪与被告钟小龙、祝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442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钟小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志聪借款本金28,800元及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的利息30,000元;二、驳回蔡志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钟小龙负担1,250元,蔡志聪负担50元;公告费200元,由蔡志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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