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第三人:江苏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咸标、夏斯湖、江苏东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宗华与被告徐州正方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2025)苏0925民331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8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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