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狮山派出所
告知人:张允昊,丁浩宇
被告知人:程翊航,性别:男性,出生日期:2004年9月23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410425200409232555,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广天乡大程庄5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5月2日8时许,你与郭思成在苏州市高新区保利雅苑物业服务中心三楼宿舍因琐事发生纠纷,你对郭思成进行殴打,期间使用不锈钢水杯砸伤了郭思成眉骨,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处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