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告

云南创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张天兴、张明飞、张明繁:本院受理异议人李自雄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天兴、张明飞、张明繁为(2024)云0581执221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云0581执异8号裁定书。(裁定:1.追加被申请人张天兴、张明飞、张明繁为(2024)云0581执2213号案的被执行人;2.由被申请人张天兴在未足额出资的398万元内对云南创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由被申请人张明飞在未足额出资597万元内对云南创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由被申请人张明繁在张天兴前述未足额缴纳的398万元内对云南创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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