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世纪(福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联世纪(福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9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99000 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8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3月5日为 22866.03 元),以上暂计为321866.03 元;二、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 10 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