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高阳、张丽娜: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黑060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崔高阳、张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金151,722.14元,支付截至2024年9月14日的利息9,108.12元、罚息537.89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4年9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逾期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加计30%执行);二、崔高阳、张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如崔高阳、张丽娜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还款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可以与崔高阳、张丽娜协议以坐落于龙凤区龙华路北侧龙一路南侧LA-01-1-2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567.36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崔高阳、张丽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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