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685民初5368号 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中能锂电科技(嘉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中能锂电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536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99350元;2、请求判令被告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5085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从2024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13日为1447.95元;暂计至2025年1月13日为134.72元;以4850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从2024年8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13日为920.69元);以上两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2025年1月13日共计人民币101718.65元;3、请求判令被告中能锂电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对被告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6日9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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