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薛蒿、郑夏、新疆浦岸汽车有限公司、宝识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亚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小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薛蒿、郑夏、新疆浦岸汽车有限公司、宝识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13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新疆小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亚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316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31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郑夏、薛蒿对被告新疆小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亚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