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黑1283民初1861号 叶欣宇:本院受理司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1283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叶欣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司鹤借款本金60 000元,并给付以60 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始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加计50%即按年利率5,475%计算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叶欣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