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六三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龚海兰、刘开兵诉被告重庆六三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5)渝0117民初7467号,因你下落不明,特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审判庭或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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