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02民初4566号

吴金占:本院受理(2025)粤1802民初4566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吴金占、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156.41元及利息(利息以1156.41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金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赔偿款8096.59元及利息(利息以8096.59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6元,被告吴金占负担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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