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2779号

刘阳: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裕兴隆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4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裕兴隆商行货款13771元、利息567.52元,共计14338.52元;同时被告以137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标准支付原告自2024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裕兴隆商行负担28元,被告刘阳负担18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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