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11299号

李伟: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李伟、李晓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赔偿保险金124920.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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