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继忠:本院受理原告德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与被告张继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云31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德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与被告张继忠于2024年1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105011501240124440000029);二、被告张继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德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24.8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105011501240124440000029)约定的标准计付自2025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张继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德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354元、保全费103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继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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