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嘉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利安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东、绵阳嘉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小东、绵阳嘉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利安气体有限公司支付气体货款49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496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二、李小东、绵阳嘉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利安气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李小东、绵阳嘉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法院报公告费200元,由绵阳嘉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福建利安气体有限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报支付,绵阳嘉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福建利安气体有限公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