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沈自然资和平罚决字(2025)001号
王玲:我局于2023年05月29日对王玲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0年擅自占用浑河站西街道前进村集体3900.05平方米土地改建养老院用房并进行出租。其中果园3863.95平方米,村庄36.1平方米,未经批准占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份,《土地流转合同》1份,《租房协议书》1份,《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1份,证明王玲非法占地的事实。2.《坐标测量回执报告书》1份,证明王玲占用浑河站西街道前进村集体土地面积3900.05平方米,其中房屋面积1207.71平方米,硬覆盖717.14平方米。3.地籍证明材料1份,证明王玲占用集体土地面积3900.05平方米,其中果园3863.95平方米,村庄36.1平方米。4.规划证明材料1份,证明王玲占用的3900.05平方米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5.基本农田证明材料1份,证明王玲占用的3900.05平方米范围内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6.现场照片11张、现场勘测(验)笔录2份证明王玲占用的3900.05平方米集体土地的建设程度。我局已于2025年06月0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08版)第三章第一节“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王玲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15日内,退还占用的前进村集体土地3900.05平方米给前进村村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863.95平方米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除农地外36.1平方米其他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与前进村村委会协商解决。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耕地外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共计:39000.5元人民币的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决定事项,将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程月、李航,电话:024-23225398,地址:沈阳市嘉兴街7号。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