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方家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蒋玲美、李红艳:本院受理昆明市官渡区王靖食品经营店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