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阜新显衡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刘旭春与阜新显衡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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