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淑萍、李娇杨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06693.2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0110.49元(暂计算至2024年9月5日,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4 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