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宝:刘文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满都户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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