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7498号

刘杨、宁夏威正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柳彩龙与被告刘杨、宁夏威正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4万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利息7910元(按本金13.4万元,利息按2024年5月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3.8%,时间暂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10月21日),剩余利息利随本清。共计14191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独任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2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