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3598号

宁夏塞上太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柴小娟、马万福:

原告纳学琴与被告宁夏塞上太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柴小娟、马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893元;2.请求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5893元为基础,从2023年9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独任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 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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