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10405号

周小成:

原告宋立娟与被告周小成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宋立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注销兴庆区胡商国际商贸城24号楼130室、131室房屋的抵押登记;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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