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103民初9837号 陕西方成建设有限公司、赵兴国: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方成建设有限公司、赵兴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陕西方成建设有限公司、赵兴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六楼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