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洋:本院受理原告高富香诉你方、被告高福修、被告高富华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椒房街5号3单元2层1号的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二、请求判令原告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33.3%支付被告一高福修房屋继承款;三、请求判令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33.3%支付被告二高富华房屋继承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