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冬:
本院受理原告焦灵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知你下落,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刘伟冬给付焦灵云借款本金102000元。二、刘伟冬给付焦灵云以借款本金10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被告出具欠条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焦灵云起诉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LPR)计算的利息直至给付完欠款之日止。三、焦灵云为鉴定支付的鉴定费1200元,由刘伟冬承担,与上款一并执行。四、驳回焦灵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刘伟冬承担,与上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