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如军:本院受理原告段全珠与被告吴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如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段全珠货款1379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7921元为基数, 2015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吴如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段全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3元,由被告吴如军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