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晓锋:本院受理柴鹏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柴鹏飞借款本金35000元。二、被告张晓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柴鹏飞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张晓锋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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