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本院受理原告许云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裁决。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12民初33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本案按原告许云撤回起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张建:本院受理原告许云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裁决。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12民初33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本案按原告许云撤回起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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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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