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缪向阳:本院受理原告张高华与被告缪向阳合同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623民初74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缪向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高华投资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4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给付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高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2元,保全费870元,合计2752元,由原告张高华负担769元,由被告缪向阳负担198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东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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