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森洋科技有限公司、周正元: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德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森洋科技有限公司、周正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阴森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德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75050元及利息(以750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正元对被告江阴森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南通德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8元、保全费842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南通德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5元,被告江阴森洋科技有限公司、周正元负担2485元(限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公告费400元(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一并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