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宁0104民撤9号

白翔:

原告黄波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白翔、宁夏天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4)宁0104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4)宁0104民撤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黄波的诉讼请求。因原告黄波不服本判决,于2025年6月10日提出上诉,要求:1.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104民撤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4)宁0104民撤9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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