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 0104民初1674号
银川市兴庆区裕百合茶膳餐厅、李耀辉、李平、李宗华、马治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郑家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裕百合茶膳餐厅、李耀辉、李平、李宗华、马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宁0104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裕百合茶膳餐厅、李耀辉、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郑家渔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130元,并按照年利率3.10%支付该173130元货款自2024年11月4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郑家渔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原告宁夏郑家渔业有限公司负担192元,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裕百合茶膳餐厅、李耀辉、李平负担374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裕百合茶膳餐厅、李耀辉、李平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