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锐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鞍山市变流设备有限公司诉辽宁北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你与北京华信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辽0311民初2310号,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驳回鞍山市变流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400元,由鞍山市变流设备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鞍山市变流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不服(2024)辽0311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并认为此判决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为此提出如下上诉请求:1、撤销(2024)辽0311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被上诉人偿还500万元企业间拆借款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起以6%为利率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