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凌,戴宽华,刘庆晓:本院受理雷先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渝0108民初521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渝0108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戴宽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雷先华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借期内利息195676.71元以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8月26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