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荣:本院受理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诉李昌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渝0113民初25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309.32元,并以309.3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李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恢复原状费用575元、代缴水、气费共计114.18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