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81民初3858号
唐天念:本院受理原告黄飞勇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蓝堡劳务有限公司、唐天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881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天念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飞勇工程款166835元及利息(从2023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飞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174.9元,由被告唐天念负担3636.7元,原告黄飞勇负担538.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