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绥化市北林区恒艺阳光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黑1202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绥化市北林区恒艺阳光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恒艺阳光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151,738.25元;此款由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入绥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定监管账户内(账户名称:绥化市北林区物业服务中心,开户银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账号:18010000001575195)。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