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宏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2日下达钦市环罚〔202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贰佰元整(¥1342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钦市环罚〔202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钦市环罚〔202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富民路28号,联系电话:0777-2828836)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视为公告送达。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