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盐城市恒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恒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诉申请执行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25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阜人社察理字〔2024〕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职工王婷婷、万秀两人的工资合计9814.5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4907.25元,共计14721.7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盐城市恒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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